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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致: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本次注销事项及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特科技实施本次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注销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并登陆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同意授予 168 名激励对象 1245.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21 元/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21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245.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21 元/股。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标准,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将对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42.8 万份进行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的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129 万份。公司本次将注销上述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71.8 万份。独立董事对本次注销事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上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事项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注销事项的相关会议决议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人员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文件等相关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3]4444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5,944,932.38 元,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九章的相关规定,以公司年净利润增长率为-29.42%<30%,2022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规定将对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42.8 万份办理注销事宜。  同时,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 名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和“(五)激励对象身故”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原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129 万份进行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注销上述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71.8 万份。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姚思静                 沈超峰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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