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导航-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次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过对董明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董明杰先生符合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董明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过对石永生先生、沈军先生、高志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石永生先生、沈军先生、高志峰先生符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石永生先生、沈军先生、高志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过对李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李琳女士符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琳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过对沈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沈军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沈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