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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或安排;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各项考核指标贴近实际,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及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变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振华          朱永明                司志刚                         签字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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