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 沧州明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大君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次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沧州明珠股票代码:002108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2 号 187 室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1201 室一致行动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安新1号私募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科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颂珍珠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187室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1201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2- 目 录第一节 释义………………………………………………………………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8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6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第八节 备查文件…………………………………………………………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19 -3-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沧州明珠、上市公司 指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基金中大君悦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 17 号 指 君悦日新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 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安新 1 号私募投资 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科新 1 号私募证一致行动人 指 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颂珍 珠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中大君悦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塑集团、转让方 指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塑集团持有的沧州明珠【83,634,900】股股份,占上市标的股份 指 公司总股本的 5.00%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受让东塑集团所持有的沧州明珠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83,634,900】股股份的行为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17号私募证券投资《股份转让协议》 指 基金与东塑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信息披露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基金名称 君悦日新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编号 SVT401基金管理人名称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13825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2号187室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李广赞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人统一社会信 91330102341808163A用代码基金管理人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经营期限 2015-05-04至无固定期限基金管理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1201室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物产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0%,宁波泽塔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持股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是否取 得其他序 性 国 长期居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国家或号 别 籍 住地 地区居 留权 -5- 中 国 中 国 中 国 中 国 中 国 中 国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因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金、君悦安新券投资基金、中大君悦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故前述私募基金为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基金名称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类型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编号 SR3823基金名称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安新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类型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编号 SY0314基金名称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科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6-基金类型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编号 SGK921基金名称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颂珍珠1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类型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编号 SJK800基金名称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类型 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编号 SJG46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前景,充分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的可能性。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投资基金与东塑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君悦日新 17 号将通过协议 转让的方式受让东塑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83,634,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持有上 市公司 【5,8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9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3,634,900】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89,474,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49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 如下: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无限售流通股 5,840,000 0.3491 89,474,900 5.3491 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基金(受让方)与东塑集团(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 容如下: (一) 交易双方 转让方: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君悦日新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二) 标的股份 -9- 转让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标的股份。目前转让方持有和拟转让标的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现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股份数 转让股份 转让方 总数(股) 比例 (股) 比例 东塑集团 390,747,803 23.36% 83,634,900 5% (三) 转让价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 83,634,9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转让价格为【4.1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343,739,43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叁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叁拾玖元)。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 双方于此确认,股份转让价款系转让方出让标的股份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对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股份转让价款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转让价款支付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万元: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柒角)。 (2)第二期转让价款【240,617,607.3】万元:双方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240,617,607.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陆拾壹万柒仟陆佰零柒元叁角)。 - 10 -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即应视为受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负有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等。 (五)标的股份转让操作流程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次股份转让事宜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双方应根据深交所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转让方应确保在深交所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促成受让方的一名指定人员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转让方及其推荐的董事应分别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六)双方陈述与保证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资格。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转让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 11 -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在上市公司业务和资本运作方面提供协助,转让方将积极配合。 (七)违约责任或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和/或采取补救措施。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但应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割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如有)的约定、承诺或义务致使标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交割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适用),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但因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核不通过 - 12 -的原因除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在不影响一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2)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无法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已付转让价款; (4)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君悦日新 17 号出资人的自有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置任何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签署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 - 13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手续。 - 14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交易人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股份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股)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安新 1 号私募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科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颂珍珠 1 2022/12/15 买入 950,000 4.5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 16 -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附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李广赞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 17 -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 18 - 附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股票简称 沧州明珠 股票代码 002108.SZ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白 云 路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 地、住址 号 187 室 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数量变化 不 变 ,但 持 股 人 发 生 变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可 多 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持有以下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5,840,000 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0.3491%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以下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持股数量: 89,474,900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 5.3491%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方式:协议转让 式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源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有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的可能致行动人是否拟于未来 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 动 人 在 此 前 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是? 否□ (如有请勾选) 上市公司股票 - 19 -(本页无正文,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李广赞 - 20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