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石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次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3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促进其融资效率并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2023 年度公司为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二、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促进其融资效率并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信用担保额度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事项。 三、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任意时点余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就此编制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相关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刘汉明、江小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