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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23-025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20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0,11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146,929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 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146,929 股的 0.03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146,929 股的 0.069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 2023 年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0,059,00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1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5%;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6.2627%;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7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振、钱明月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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