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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力科技-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量: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等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效促进公司业绩的增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7日,同意以6.4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34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审议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龚启辉   李    军   汪    政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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