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8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775 证券简称:三角防务 公告编号:2023-055债券代码:123114 债券简称:三角转债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每10张三角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6.00元。的利息,2023年5月24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债”,债券代码:123114),根据《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在“三角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三角转债”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角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90,437.27万元,发行数量为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1年5月25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八)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九)“三角转债”信用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6月7日出具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三角转债”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22】0129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三角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 AA-,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三角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当期票面利率为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80元;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6.00元;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6.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3年5月2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9-81660637 特此公告。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