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 瑞茂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48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瑞茂通”或“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69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6.3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 84 号 注册资本:105,190.2464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植物油加工;非食用植物油销售;粮油仓储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不含 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述经营范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办理工商登记。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 司行业大类为批发业 (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主要会计数 上年同 据 调整后 调整前 期增减 (%)营业收入 55,874,225,622.03 47,642,974,001.79 47,642,974,001.79 17.28 36,664,924,221.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459,802,661.93 819,390,202.38 819,367,963.92 -43.88 156,819,990.45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42,736,000.12 847,236,787.64 847,214,549.18 -59.55 386,935,051.38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3,235,392,905.91 -571,437,812.66 -571,437,812.66 / 2,658,553,897.35量净额 比上年 调整后 调整前 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7,507,356,450.57 6,845,188,162.19 6,845,165,881.75 9.67 6,118,595,368.76净资产总资产 30,493,634,644.99 27,594,968,384.27 27,592,595,363.64 10.50 28,354,625,087.02 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 年同期增 2020年 调整后 调整前 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35 0.8061 0.8061 -44.98 0.154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435 0.8061 0.8061 -44.98 0.154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39 12.59 12.59 -6.20 2.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 公司核心经营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瑞茂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的目的为: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制;经营骨干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展;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期权数量有 3,472.5 万份,授予日为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69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51,902,464 股的 6.36%。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51,902,464 股的 3.30%。授予日为 2021年 5 月 21 日,行权起止日为 2023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止。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④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⑤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⑥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核心经营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为公司的核心经营骨干,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39.50%。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拟授予的股票 占获授期权总 占公司总股本 激励对象 期权数量(万 数的比例 的比例 份) 核心经营骨干(共计 143 人) 6,690 100% 6.36% 合计 6,690 100% 6.3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28 元/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6.28 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6.25 元/股);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期权授予日 期权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 (四)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禁止行权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关于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二期行权。 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行权期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行权期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成果及个人考核是否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未达到激励考核指标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其对应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票期权授予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二)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二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2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3 年较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一个行权期 低于 30% 以 2022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较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二个行权期 低于 60%注: “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制定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才能全额行权当期激励股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行权资格,其授予的当期期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能直接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同时也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状况的重要财务指标。公司以率不低于 60%作为业绩考核目标,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结合了公司的历史业绩、行业状况、税收减免、股份支付、未来发展等情况,设定的目标符合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同时具有一定挑战性,有助于发挥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作用,帮助公司实现产业目标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 综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权益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 ? Q0 ? (1 ?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Q ? Q0 ? 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P1 ? (1 ? n) Q ? Q0 ? P1 ? P2 ? 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 ? P0 /(1 ?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 ? P0 /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缩股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 ? P0 ?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但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 P 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 1 元时,则 P =1 元/股。) P1 ? P2 ? n P ? P0 ? P1 ? (1 ? 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协助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其它税费。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及其它税费。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并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通过并披露。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调整。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公司暂以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收盘价(6.31 元/股)作为授权日价格(授权日期权理论价值最终需以授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数据为参数计算),采用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经测算公司授予的 6,690 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 7,962.54 万元(最终价值需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授权日为 2023 年 6 月中旬,则 2023 年度-2025 年度期权成本摊销测算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注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股票期权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上述测算,授予的 6,690 万份股票期权总成本预计为 7,962.54 万元,若授予的股票期权相关的行权条件均能够满足,则上述成本将在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进行摊销。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算,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经营骨干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预计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动。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