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次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致: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瀑律师、赵秋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中际旭创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0 日,中际旭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 4 月 24 日,中际旭创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中际旭创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1)。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中际旭创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伟修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裁刘圣先生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8 人,代表股份 234,264,7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24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8,006,3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73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7 人,代表股份 116,258,4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51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54,759,3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3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74,8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0 人,代表股份 52,884,5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026%。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备注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互相担保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进行了公告;会议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临时提案,亦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通知事项及召集人主体资格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未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参加网络投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的投票为有效,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经现场统计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且表决结果被当场公布,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3,89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2%;反对 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84,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63%;反对 3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1%;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3,89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2%;反对 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84,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63%;反对 3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1%;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3,89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2%;反对 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84,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63%;反对 3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1%;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3,89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2%;反对 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84,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63%;反对 3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1%;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4,247,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42,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3,890,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2%;反对 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7%;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84,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63%;反对 3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21%;弃权 44,6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4,247,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42,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4,247,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42,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33,896,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29%;反对 351,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8%;弃权 17,0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91,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80%;反对 351,0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10%;弃权 17,0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0%。授信提供互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290,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0231%;反对 6,956,8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9696%;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785,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646%;反对 6,956,8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043%;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0%。 表决结果:同意 233,807,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47%;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9%;弃权 378,2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301,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44%;反对 7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弃权 378,29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08%。 表决结果:同意 234,247,7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42,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227,060,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247%;反对 7,187,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681%;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7,554,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8435%;反对 7,187,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254%;弃权 1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范钦锋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张圣瀑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赵 秋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