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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药业-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启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2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2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07940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26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0858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7393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0,708,2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2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5,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一)非累积投票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 2022 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783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223%;反对 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二)累积投票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焦祺森、倪小桥、冯雪、唐婷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黄正明、黄文表、雷振华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5187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70,518,7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70,518,7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70,529,0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10300 股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518,7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70,518,7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70,529,0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10300 股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颜克标、孙京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结果如下: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518,7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同意股份数:70,529,035 股  表决结果:当选。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0 股     同意股份数:1030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天娇律师、杨朔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启迪药业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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