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 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0 名,代表 340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357,640,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853%。其中:决权股份数 3,020,751,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62%;人共 238 名,代表 23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36,889,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1%。份数 362,931,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侯婕、马瑶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3,354,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758,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114,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758,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5,422,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2.1485%;弃权 79,6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438,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72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9,751,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700,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444,7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735,5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745,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036,2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6,744,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035,6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12,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02,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76%;弃权 79,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十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议案 12.01、审议通过了《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11,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02,0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73%;弃权 81,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议案 12.02、审议通过了《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36,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26,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66%;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议案 12.03、审议通过了《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36,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26,7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66%;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议案 12.04、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12,6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03,3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93%;弃权 73,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议案 12.05、审议通过了《担保情况》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33,1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23,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39%;弃权 72,1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议案 12.06、审议通过了《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50,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41,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26%;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议案 12.07、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50,8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41,5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26%;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议案 12.08、审议通过了《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49,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40,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29%;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议案 12.09、审议通过了《上市场所》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49,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40,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28%;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议案 12.10、审议通过了《决议有效期》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49,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40,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28%;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4,449,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740,6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8628%;弃权 59,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48,322,9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613,7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2.5496%;弃权 64,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GDR 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290,6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581,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GDR 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450,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740,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466,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757,7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466,9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757,7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九)审议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354,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645,0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十)审议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33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625,2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57,334,4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2,625,2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侯婕、马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