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份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次
全 球 视 野 本 土 智 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柳钢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4 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全 球 视 野 本 土 智 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柳钢股份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柳钢股份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柳钢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10: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全 球 视 野 本 土 智 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会议地点:广西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809 会议室; 现场会议与会人员:柳钢股份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3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等文件、资料的核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917,074,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562,793,200 股的 74.80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全 球 视 野 本 土 智 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0,963,595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10,417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 其他会议出席人员 柳钢股份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的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柳钢股份的在职人员,律师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柳钢股份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全 球 视 野 本 土 智 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司的临时提案,提议将:《关于选举卢春宁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熊小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小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认为其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为 A 股股东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全 球 视 野 本 土 智 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会 A 股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全 球 视 野 本 土 智 慧 Global Mindset Local Instinct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审议第 2、9、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