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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 瑞茂通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45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6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群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达成,进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如需)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授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3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大会,对上述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通知。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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