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信息-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量:次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电话:0531-81663606 传真:0531-81663607 邮编:250101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11G20210125-00004号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宫香基律师、陶小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9)。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在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7,886,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7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7,823,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84%,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7%,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黄自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07,884,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80,600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4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58%。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10%。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10%。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10%。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10%。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3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46%。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10%。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3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207,823,12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41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史震雷 承办律师: 宫香基 承办律师: 陶小利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