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次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副总经理,聘任张冰峰先生、冯晓颖女士、郑国锐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王泳女士为财务总监;聘任江维娜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基薪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基薪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基薪的确定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医疗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常州秉琨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 有利于充分调动其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共同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对常州秉琨的控制权,有利于促进员工与常州秉琨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控股子公司常州秉琨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以下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王立华 曲 新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