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次
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晶科电力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北京总部 电话: (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2805-9088 传真: (86-10)8519-1350 传真: (86-21)5298-5492 传真: (86-755)2587-0780 传真: (86-20)2805-9099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6851-2544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传真: (86-411)8250-7579 传真: (86-898)6851-3514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532)6869-5010成都分所 电话: (86-28)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886-8168 传真: (86-28)67398001 传真: (852)2167-0050 传真: (1-212)703-8720 传真: (1-888)808-2168 www.junhe.com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晶科中心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股份总数为 3,534,187,455 股。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95,266,9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6.6496%。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8)要的议案》; (9)《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10)议案》; (11)《关于重新审议售电服务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2023 年度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13)《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计划的议案》; (14)《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5)《关于终止出售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16)《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