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轻松-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次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一)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A 业绩考核B 业绩考核C 归属安排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75%) (50%)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个归属期 15.47亿元; 14.28亿元; 13.09亿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增长35%; 2023年增长25%; 2023年增长15%; 年增长35%。 年增长25%。 年增长15%。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 A、B、C 所述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制定的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B”“C”五个等级,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S A B+ B C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100% 80% 6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将结合相应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于公司(含子公司)的具体任职时间,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任职时间系数,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