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霸传感-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次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和第六条规 定的说明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朱唯、潘建新、林荣祥、吴薇宁、范建平、唐蓉、俞彪、无锡格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通”)67.0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就本次交易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上市公司已在《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于公司进一步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六条的规定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标的公司的资金、资产不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