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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4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0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 人,代表股份 1,933,788,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87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919,407,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9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76 人,代表股份 606,239,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93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67,622,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438,617,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69%。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为: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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