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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精密-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3-057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议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统称“股东”)共有 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0,62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7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0,62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6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张启胜以线上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王高平律师、张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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