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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开元-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3 浏览量: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鉴于新能源板块后续投资资金需求大,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根据业务定位做好可持续发展的资金计划安排,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融资解决方案。本次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程序合法有效。我们认真审查了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认为其能够胜任财务总监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之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董世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22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同意以 2.3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政峰         宁华波             刘青林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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