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8,885,124 股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 每股转增 0.4 股 ?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8,398,696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618,074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97,780,622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7,780,622×1.20)÷98,398,696≈1.1925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97,780,622×0.4)÷98,398,696≈0.3975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1925)÷(1+0.3975)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无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就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20 元。 (6)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五、 股本变动表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股本总数 98,398,696 39,112,249 137,510,945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8,885,124 股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37,510,945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为 1.79 元。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9-68669091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