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3-038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815 号)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550,000,000 元。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768,366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月 23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21]第 32-10001 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实行专户存储, 并与相关银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情况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续状态 安徽荃银高科种 中信银行股份有 研发创新体系 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合肥分行 建设项目 安徽荃银高科种 业股份有限公司 农作物种子海 招商银行股份有 外育繁推一体 安徽荃银种业科 限公司合肥分行 化建设项目 正常使用 技有限公司 安徽荃银高科种 业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合肥 产业化及种养 安徽荃优种业开 科技支行 结合项目 发有限公司 注:“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荃银种业 科技有限公司,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荃优 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募集资金转入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在不影响资金正常使用及 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 2021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董事会分别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含)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设立的 2 个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下:序号 开户机构 开户名称 账号 存续状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 合肥潜山路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 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在上述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全部 到期赎回,后续不再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注销手续。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拟变 更为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经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的经营规划进行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由 30,900 万元调整为 8,493万元,并将调减的 22,407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 67.90%股权项目”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2023-031) 。 为合理利用现有银行账户,公司拟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账号:9550880218643200179)变更为“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 67.9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三方监管协议。 除上述变更外,其他募集资金账户不变。本次变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符合自身发展及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五、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甲方” ,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同时受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监管。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梅、黄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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