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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奇信-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506 518026电话:(0755)82776990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等;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4 月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公告》,因原定场地有限,为保障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D1 栋 6F 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D1 栋 6F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由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F5 栋 7F 会议室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D1 栋 6F 会议室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公司已经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公告》,于当日取得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的回执,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查后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67,59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423%。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94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8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059,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10%。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7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538%;反对 94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3746%;弃权 1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股份总数的 11.097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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