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 齐翔腾达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次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致: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文杰律师、高秉政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淄博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3日下午14:00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车成聚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48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28,902,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29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13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授权 代表 ,所持 有表 决权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11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68,6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8997%;反对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837%;反对1,02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34%;弃权60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29%。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68,6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8997%;反对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837%;反对1,00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55%;弃权62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09%。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92,1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011%;反对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0,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810%;反对98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82%;弃权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292,1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011%;反对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00,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810%;反对984,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82%;弃权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347,30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045%;反对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5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437%;反对1,529,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393%;弃权25,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69%。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8,433,4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712%;反对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42,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27%;反对4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04%;弃权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车成聚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522,241,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8%;反对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277,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837%;反对1,028,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34%;弃权60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29%。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18,962,147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3898%;反对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465%;反对9,334,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705%;弃权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853,8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356%;反对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6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967%;反对4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04%;弃权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627,813,584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99.9332%;反对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82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584%;反对4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04%;弃权 (1)独立董事王咏梅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030,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39,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874%。 (2)独立董事王鸣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418,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27,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470%。 (3)独立董事刘海波 表决结果如下: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25,754,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6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5719%。 (1)非独立董事李庆文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430,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39,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497%。 (2)非独立董事车成聚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7,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5,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622%。 (3)非独立董事祝振茂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69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03,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707%。 (4)非独立董事赵明军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2,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1,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的73.7254%。 (5)非独立董事朱辉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2,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1,5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255%。 (6)非独立董事王健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772,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81,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254%。 (1)非职工代表监事叶盛芳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6,403,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11,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0160%。 (2)非职工代表监事翟小兵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25,930,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39,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48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陈 东 经办律师: 杨文杰 高秉政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