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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惠科技”)全部股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厦门市易联众易惠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将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易惠科技全部股权后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而被动形成的,在担保未获解除前,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对易惠科技存续的担保事项后续处理方案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了明确约定及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将督促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约定及安排尽快处理关联担保事宜。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表决时,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        张月波        乔红军        王   斌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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