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次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鸿合科技股票代码:002955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树江住所:北京市********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9层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鸿合科技”)章程或内 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鸿合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合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7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公司股东张树江先生 公司、上市公司、鸿合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鸿达成 指 鸿达成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15号》 指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邢修青先生、鸿达成有限公司、邢正先生、张 原一致行动人 指 树江先生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树江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102******** 住所 北京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9层 通讯方式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张树江 28,534,495 12.19%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由于:(1)原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原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3)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所引起合计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作为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的股东义务。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邢修青先生、邢正先生、鸿达成有限公司、张树江先生于2022年持有公司股份101,627,987股(截至2022年5月23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注 职务 邢修青 0 0 董事长 鸿达成有限公司 40,982,799 17.44% / 邢正 32,110,693 13.66% / 张树江 28,534,495 12.14% 副董事长 合计 101,627,987 43.25% / 注: 自2022年5月24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由于原一致行动 人增 持、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部分股东重 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原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如下变化: (1)原一致行动人邢修青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70,000 股, 持股比例增加0.50% 。 (2)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 ,完成回购注销992,624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34,985,690股减少为233,993,066股,导致原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合计0.1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 号: (3)公司于近日收到张树江先生出具的《关于退出〈一致行动协议〉的 通知 》,原一致行动人邢修青先生、邢正先生、鸿达成、张树江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3年5月22日到期届满,张树江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张树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鸿达成、邢修青先生和邢正先生合并计算,届满后原一致行动人各自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不变。 邢修青先生、鸿达成和邢正先生于2023年5月23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 协议 》,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采取一致行动 ,期限 自 协 议 签 署 之 日 起12 个 月 内 有 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 报》、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 券 报 》 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树江先生不再为邢修青先生、邢正先生和鸿达成的一致行动 人,张树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注 1 职务 张树江 28,534,495 12.19% 副董事长 合计 28,534,495 12.19% / 注:以上持股比例以公司 2023年5月23日总股本233,993,066股计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传真:010-629681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树江 签字: 日期:2023年5月23日(此页无正文,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树江 日期:2023年5月2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股票简称 鸿合科技 股票代码 002955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张树江 不适用称 册地 增加 □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量变化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继承 □ 赠与 □选) 其他 ?(大宗交易增持、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 解除暨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原《一致行动协议》于2022年5月23日签署,原一致行动人邢修青、鸿达成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有限公司、邢正、张树江截至2022年5月23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1,627,987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股,合计持股占比43.25%。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拥 因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张树江所持股份不再与原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张树江持有公司股份28,534,495股,持股比例为12.19%。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 的 股 份 变 动 的 请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时间及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公司股否 拟 于 未 来 12 月 内 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增持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是 □ 否 ?公司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是 □ 否 □ 不适用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 否 □ 不适用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 否 □ 不适用 ?批准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树江 日期:2023年5月23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