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次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如下: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执行自身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已于提示性公告》,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如下: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同时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必要的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相关人员均填写了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报备上市公司。 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志文 曾文辉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