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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 88.58%股权、中船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 44.64%少数股权、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电气有限公司 10%少数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及现有证券监管精神相关要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安排中关于“补偿期内对外转让收益法评估资产及/或减值测试资产”涉及的补偿方式由“现金补偿”调整为“优先以股份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该等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严   臻       施东辉        刘响东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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