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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集团-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3)第 226 号致: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 10 点 30 分在香港港湾道 1 号君悦酒店君悦厅三及四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8 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13 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6 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 12 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38 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 10 点 30 分在香港港湾道 1 号君悦酒店君悦厅三及四召开,由曾庆洪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48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019,641,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港股通证券持有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54,151,8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33%。其中,A 股股东人数 9 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20 人。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489,771 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0.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61,903,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及 H 股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相关公告文件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0,852,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8%;反对4,413,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43,189,56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4362%;反对3,300,22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4,316,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1%;反对949,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46,489,78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68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4,316,2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1%;反对95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46,489,78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680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2,332,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9%;反对2,933,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44,691,78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5474%;反对1,7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5,257,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5%;反对3,529,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47,653,854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7667%;反对2,297,928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0,671,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32%;反对1,231,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6%;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06,935,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0%;反对11,771,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39,632,724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1729%;反对10,319,058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0,370,8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1%;反对1,452,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聘任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14,70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7%;反对3,935,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46,902,982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7111%;反对2,9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0,873,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0%;反对1,029,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17,046,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0%;反对1,032,2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1,349,24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8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0,871,0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4%;反对1,032,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广汽财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虽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6,392,340,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636%;反对625,738,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H股投票结果为:同意758,211,691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6.1303%;反对591,031,956股,占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27,196,7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861%;反对34,706,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7%;弃权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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