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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科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致: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张博文律师、杨子安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担任东方投行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过程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有关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依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主承销商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各方的配合下,在对发行人、主承销商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文件核查、验证以及采取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必要的查验方式之基础上,就相关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就该等引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所律师采用的核查、验证方法主要包括召开会议、书面审查、访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等官方网站及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验方法,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保证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之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未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核查、验证即包括上述方法。  四、参与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诺或确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对相关法律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用。                     第二部分   正 文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就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阅《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等资料,共有 2 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东证期货西山科技员工持股集合资产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管理计划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东证期货西山科技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期货西山科技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东证期货西山科技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进行查询,具体信息如下:     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设立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 2,141 万元,管理人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获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为SZX655。     参与设立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及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金额   资管计划份额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的持有比例            合计           2,141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 2: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2,141 万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 2,141 万元;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3 年 5 月 24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有效的劳动合同。东证期货西山科技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对于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决策和独立运营安排、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的实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设立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管理人及其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西山科技专项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其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管计划的投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二)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东证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057628560W,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张建辉,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8 层,注册资本为 72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证创新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东证创新系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及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东证创新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东证创新系本次发行保荐人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保荐人东方投行的关联方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持有海宁东证唐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证唐德”)19.12%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东证唐德直接持有发行人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东证创新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东方证券、东方投行、东证创新与发行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阅东证创新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东证创新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东证创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东证创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东证创新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东证创新系保荐人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符合《管理办法》、《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证创新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之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325.0367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东证创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其中,东证创新跟投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66.2518 万股;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本次发行规模的比例上限为 5%,即 66.2518 万股,同时总投资规模不超过 2,141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5 月 24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东证期货西山科技员工持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2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66.2518 万股。专项资管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即 66.2518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 2,141 万元。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 2023 年 5 月 24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东证创新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66.2518 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本次保荐人跟投数量小于 5%,即 66.2518 万股,或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5%,即 66.2518 万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配售条件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战略配售投资者,如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将及时退回差额。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西山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东证创新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证创新系保荐人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东方证券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  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首发承销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的承销协议、《配售方案》、《核查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以及东证创新、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战略配售承诺函等资料,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首发承销实施细则》及《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首发承销实施细则》《业务规则》《倡导建议》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张博文                      杨子安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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