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Jilin University Zhengyua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o.,Ltd.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五月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不超过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相同的含义)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数字化转型向数智化转型全面衍进,公司以“数字世界的守护者,数字伦理的捍卫者”为企业使命,以成为“全球一流的数字安全企业”为企业愿景,推出数字安全新型基础设施“元安全”体系,将数字安全能力基础设施、数字安全智能中枢、数字安全操作系统有机结合,形成智能化、操作化、云原生化、安全业务化、业务安全化的全新数字安全防护体系,全面护航各行业客户数字化转型。公司所处行业受到数字经济发展的带动,呈现向好的发展趋势。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正式发布,对我国数字经济作出了体系化设计以及整体化布局,指出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安全被定位为基础保障能力、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数据资产安全应用、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基础底座和重要保障。通过政策牵引有望加快相关企业与全产业链的发展,实现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 年)》显示,2021 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 45.5 万亿元,占 GDP 比重达 39.8%,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稳固、支撑作用更加明显,未来我国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产业的市场空间巨大,公司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等,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标准;针对数据安全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将有利于公司拓宽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于逢良先生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其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970.8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发行证券的品种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二)本次证券发行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研发的持续投入和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公司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更好地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等风险因素,通过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同时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有助于企业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资金短缺而失去发展机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是于逢良先生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充分展示了其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方式融资的规模有限且期限较短。此外,债务融资方式不仅融资成本较高,而且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股权融资,能够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盈利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具备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具备适当性。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5.7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 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期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间隔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其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先生,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5.7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于逢良先生,于逢良先生已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及上市等事宜,完成本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填补回报措施、股东回报计划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股票方案,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其他非关联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合上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计算,现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11,439,127 股(含本数),以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 限 计 算 , 公 司 总 股本 将 上升 至 197,786,127 股 ,拟 募 集资 金总 额不超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发行前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发行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439,127 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970.87 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影响,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4)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364.85 万元和-3,636.94 万元。假设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假设情景一: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持平; 假设情景二:公司经营状况略微改善,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盈亏平衡,即均为 0万元; 假设情景三: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均增长 20.36%。 前述利润值假设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利润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 公司对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5)截至 2022 年末,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870,700 股,在预测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时,以 2022 年末公司总股本扣除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公司 2023 年度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 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 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 2023 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 如下: 项目 /2022 年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股) 186,347,000 186,347,000 197,786,127总股本(扣除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部分) 184,476,300 184,476,300 195,915,427(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元)情景 1:公司经营状况没有改善,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与 2022 年持平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3,648,478.53 - 33,648,478.53 -33,648,478.53(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6,369,358.66 - 36,369,358.66 -36,369,358.66(扣非后)(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 - 0.18 - 0.18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9 - 0.18 - 0.1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6% - 2.51% - 2.35%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 -0.20 - 0.20 - 0.20(元/股)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 -0.20 - 0.20 - 0.20(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6% - 2.71% - 2.55%(扣非后)情景 2:公司经营状况略微改善,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达到盈亏平衡,即均为 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3,648,478.53 0.00 0.00(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6,369,358.66 0.00 0.00(扣非后)(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 0.00 0.00 项目 /2022 年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 .19 0.00 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6% 0.00% 0.00%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 -0.20 0.00 0.00(元/股)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 -0.20 0.00 0.00(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6% 0.00% 0.00%(扣非后)情景 3: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改善,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 2021 年均增长 20.36%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3,648,478.53 175,819,402.51 175,819,402.51(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36,369,358.66 161,958,338.91 161,958,338.91(扣非后)(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 0.97 0.95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 .19 0.97 0.9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6% 12.17% 11.45%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 -0.20 0.90 0.87(元/股)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 -0.20 0.90 0.87(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6% 11.21% 10.55%(扣非后) 注:1、因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可预测,上述测算中的净利润未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因素 影响。 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具体 如下: (1)基本每股收益=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 为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 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 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 数;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 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实施的现金分红; (4)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当期实施的现金分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把握发展机遇,迎接发展挑战,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八、相关承诺主体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况相挂钩。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无控股股东。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做出以下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九、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