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 振华重工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量: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证监发【2012】37 号)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文件的要求和《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兼顾自身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并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长期发展规划、市场环境、公司盈利能力、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环境的前提下,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平衡股东长期利益和短期回报,为股东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下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和依据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具有优先顺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保持权益分派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税后利润的 10%。若当年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0.05 元人民币(含本数),则当年不予以现金分配,将该笔股利转入下一会计年度合并分配。若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应每年原则上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