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8,613,68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722,736.20 元。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扣的通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联系部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电话:0532-87520886特此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