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泰资管)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次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必创科技 股票代码:30066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层 1002-100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它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资管 指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必创科技、公司 指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15 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是否拥有境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外居留权 黄文卿 男 中国 董事长 中国 否 张晖 女 中国 董事 中国 否 胡开南 男 中国 董事 中国 否 徐建东 男 中国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否 林涛 男 中国 独立董事 中国 否 何植松 男 中国 独立董事 中国 否 刘伟 男 中国 独立董事 中国 否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必创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从而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让必创科技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05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变动前持股 变动前持股 变动后持股 变动后持股 变动时间 变动方式 总数(股) 比例(%) 总数(股) 比例(%) 注1 协议增持 0 0.00 10,050,000 5.004 注 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0 0.00 10,050,000 5.00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代啸宁先生、鲍家丰先生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签署了《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代啸宁先生、鲍家丰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 1,00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4%。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14.24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143,112,000.00 元(大写:壹亿肆仟叁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转让方): 代啸宁、鲍家丰 代啸宁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必创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4.675%股份(即 939 万股),鲍家丰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必创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0.329%股份(即 66 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必创科技当前总股本的 5.004%股份(即 1005 万股),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4.24 元/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必创科技收盘价格的 80.04%。 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 12 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制转的情况。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必创科技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募集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必创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二、备查地点附表: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 股票简称 必创科技 股票代码 300667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名称 有限公司 住址 室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权 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及 占 持股数量:0 股上市公司已发 行 持股比例:0.00%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1005 万股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持股比例:5.004%拥有权益的股 份 变动数量:1005 万股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5.004% 变动数量与变动比例详见“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在上市公司中 拥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权益的股份 变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是否已充分披 露 是? 否?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 不确定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买 是? 否?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害上 市 是? 否?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 是? 否?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 是 是? 否?否需取得批准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