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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青-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3-31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债券代码:149876      债券简称:22 江泥 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青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9.00 元(含税)。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2.0%,第六年为 2.3%。月 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01 号文核准,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公开发行了 1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00,000 万元。根据《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万青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万青转债”2022 年 6 月 3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为 1.5%,第五年为 2.0%,第六年为 2.3%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20 年 6 月 3 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 年 6 月 3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资信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万青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6 月 3 日至 2023 年 6月 2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9%,本次付息每 10 张“万青转债”(面值 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9.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万青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7.2 元;对于持有“万青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 9.00 元;对于持有“万青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9.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万青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万青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91-88120789   传真:0791-88160230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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