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债券代码:123052 债券简称:飞鹿转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息,每10张飞鹿转债利息为15.00元(含税)。票面利率为1.50%。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飞鹿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3年6月2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07号文”核准,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发行了17,7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770,000张。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580号文”同意,公司17,700万元可转债于 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飞鹿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飞鹿转债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飞鹿转债基本情况第四年为2.0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具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飞鹿转债”信用评级为A+。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跟踪评级报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飞鹿转债”信用评级为A+。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飞鹿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飞鹿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飞鹿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债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飞鹿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2元;对于持有飞鹿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对于持有飞鹿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飞鹿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