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77 号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3 年 5 月 26 日 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9:25,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965,5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下同)的 10.508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353,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8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7,319,4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77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4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类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等 21 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其中,相关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议案 议案名称序号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数(股) 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及其他 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 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177 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 天 慧 董 楚 梁 晓 华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