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量:次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