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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浦钛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完善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布局,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优化财务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方案合理,涉及的关联交易必要、公允、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具体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资金需求等情况,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形成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有利于增强其他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顺利实施。本次关联交易必要、公允、合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均做出明确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制定《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单文峰、孙洋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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