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 诺力股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 - 2023/6/5 2023/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以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67,184,734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9,583,943 股后应分配股数共 257,600,791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5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1,680,435.05 元(含税)。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57,600,791×0.55)÷267,184,734≈0.530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303)÷(1+0)=前收盘价格-0.5303(元/股)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2 - 2023/6/5 2023/6/5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丁毅、毛英、王新华 3 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 2)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687726)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495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5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72-6210906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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