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权益分配方案为: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80,422,39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26,669,910 股后的 753,752,4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不包括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采用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进行,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75,375,248.80元。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75,375,248.80 元÷780,422,398 股=0.0965826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派息(含税):0.965826元】,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65826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后的 753,752,4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不包括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每致。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不包括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月 5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6 月 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因存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80,422,398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26,669,910 股后的 753,752,488 股为基数,采用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进行,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75,375,248.80 元。 五、权益分派方法年 6 月 5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5 月 26 日至登记日 2023 年 6月 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除权除息与调整相关参数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不包括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采用分配比例固定的原则进行,现金分红总金额为 75,375,248.80 元。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75,375,248.80 元÷780,422,398 股=0.0965826 元/股【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派息(含税):0.965826 元】,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65826 元/股。的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需对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84号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2层 咨询联系人:李鹏程 咨询电话:0471-3291630 传真电话:0471-3291625 八、备查文件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