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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健康-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公司历史业绩、目前的经营情况、公司未来发展和预期及激励情况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每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将本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大路、高海军、甘勇明、王巍望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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