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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 关于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3-050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置自有资金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三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5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合计1,000万元认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的规定,此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且绝对金额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次投资概述力量及资源优势,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获取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金。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太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58 号 A1-3246 室 法定代表人:黄华彬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管理人登记编码:P102112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该基金份额认购、未在基金管理人中任职。公司与上海太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经查询,上海太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资本:775,669.4797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经查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元/份。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对应的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对应的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  (2)“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赎回价格以当期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如有)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具体以募集机构记录的赎回申请数据为准。  (4)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募集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款项,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5)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规定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不表示对该申请有效性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购的有效性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6)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规定时间结束后,原则上不得撤销,但如基金设置预约期的,投资者可以在赎回申请预约期结束当日规定时间结束前申请撤销赎回。募集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表示对该申请有效性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赎回申请。赎回的有效性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有效性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一般应当在 T+2 日内对 T 日受理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有效性确认前,管理人可在征得该申购、赎回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其申购、赎回申请,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年基金运营服务费率为 0.02%,本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 0%。  (注: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上海太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于老友摇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下调的公告》,1、年管理费率由[目前执行的管理费] 1.5%调整为[调整后的管理费] 0.3%。2、原合同本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 20%。现取消业绩报酬计提。)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  (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如实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并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并对第三方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9)基金管理人有权减免归属基金管理人部分投资者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10)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或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对本基金场外投资形成的基金财产、非标准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私募金融产品等)和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基金资产履行保管职责;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如有); (1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4)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5)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3)确保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发送结算数据、对账单等估值所需的资料; (24)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按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及(如托管人要求)扫描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未按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25)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签约系统得到托管人认可,并确保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所使用的签约系统、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基金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基金合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内容和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以下简称电子数据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基金投资者身份信息、签约序列号、签约时间、电子协议版本号等。基金管理人应对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26)确保本基金的募集行为、投资运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7)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而免除;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宣传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宣传材料涉及基金托管人的,仅可表述为“中信建投证券为本产品的基金托管人”,不得有其他有关托管人的表述,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进行任何其他宣传,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宣传材料进行检查,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责; (30)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基金备案信息与本基金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并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责任; (31)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本基金合同的附件;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因基金管理人的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因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未及时、全面提供基金份额净值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复核净值职责的除外; (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但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全面提供相关基金定期报告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前述复核净值职责的除外;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文件资料或者因上述文件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基金业协会;发现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基金业协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置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不区分优先、普通、进取、劣后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本基金出现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2.1)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涉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2.2)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投资顾问(如有); (2.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顾问(如有)的报酬标准; (2.4)出现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的能力和资格的情形;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审议事项表决: (3.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召开事由第(2.1)、(2.3)、(2.5)项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召开事由第(2.2)项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票通过; (3.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召开事由第(2.4)项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投资范围:(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股票(新三板股票)、存托凭证、监管机关允许国内投资者投资的香港交易所及各类境外交易所发行(或上市或交易)的各类投资品种和投资工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各种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等)、正回购和逆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期货、场内期权、场外期权、权证、收益互换、收益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所有品种、其他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其他标准化交易品种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或允许投资)的标准化交易品种;  (2)私募金融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并且有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如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私募金融产品时,仅限于以认购或申购方式购买产品份额,且不得投资该等产品的进取级或劣后级份额。  (1)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采取自上而下方式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等。  (2)其他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和管理人的判断,投资本基金投资范围内约定的投资品种、投资工具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步增值。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按市值计算,本基金投资单一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3)按成本计算,本基金持有的基础层及创新层股票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4)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基金管理人禁止通过本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的风险、税收风险、其他风险及相关特殊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可采取纸质合同签署或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关要求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与签署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均违反本合同约定,各违约方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构成连带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向其他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4)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仅分别依据本合同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运营服务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四、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规定,此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且绝对金额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则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3)公司本次投资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5)该投资基金计入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财务报表上列报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六、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所投资的基金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对产品收益类型、投资类型、流动性、相关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评估。市场变化的关注和研究,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及时根据外部各项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投资进行调整。了解基金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七、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将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旨在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力,有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投资管理水平、把握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与趋势,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及现金流的正常流转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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