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海- 2022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0 浏览量:次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承义法字第00170号致: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23号《关于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以下简称 “问询函”)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委托,指派 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六)项“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需要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 本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账户开户清单,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账目数量及金额,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海宜及子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共计为35个,包括1个基本户、23个一般结算账户、1个专用户、1个定期存单账户、5个保证金户、2个外汇户、1个非预算户、1个临时户,被冻结银行账户占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40.23%。 (二)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六)项“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需要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截止2022年12月31日账户余额,并查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并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被冻结金额为1,510.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流动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司的日常付款结算,但是公司目前仍有52个可用银行账户以替代以上被冻结账户,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未因部分账户冻结受到重大影响。且公司正积极与各方协调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全体账户数量的比例、公司可用于替代被冻结账户的银行账户数量、公司实际被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流动资金的比例及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收款账户等因素综合判断,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部分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海宜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六)项“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情形,公司不需要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