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01F20225397-9致: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陆家嘴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2023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22 号”《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本所会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前述意见落实函所涉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 在前述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适当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还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与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问题二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陆家嘴集团《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告内容,陆家嘴集团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决策的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陆家嘴集团《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陆家嘴集团出具的《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包括如下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房地产二级开发的商业机会,进而与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则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不涉及承接政府区域开发和建设的功能保障任务,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区域专业开发管理、运营管理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且能获得相应第三方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将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让予上市公司和/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如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放弃该等商业机会的,则在本单位或本单位下属企业取得该等商业机会的情形下,将委托上市公司和/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开发、销售及运营管理。如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决定参与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二)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地产项目开发运营。在公开土地市场中参与竞拍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决定不参与竞拍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经营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职权包括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做出决策。故对于上市公司参与或者放弃商业机会的决策机构为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 具体而言,收到陆家嘴集团关于从第三方获得的涉及房地产二级开发的商业机会优先选择权的通知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于商业机会的决策程序如下:分析及测算,主要分析及测算内容包括: (1)相关项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定位,是否涉及承接政府区域开发和建设的功能保障任务;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区域专业开发管理、运营管理能力;上市公司参与项目是否能获得相应第三方的同意等; (2)相关项目在可预见时间范围的回报周期、预期回报率等指标,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3)相关项目预期资金需求及对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规划的影响。业机会、与陆家嘴集团联合参与商业机会等建议方案,由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召开投资专题会审议,并将审议决策结果通知陆家嘴集团。该等决策不涉及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依据《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根据投资金额等情况,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如涉及)等适用的决策程序。决策方案,在通知陆家嘴集团后,如双方对于联合参与商业机会的方案最终协商一致,因涉及关联交易情形,上市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节 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监管规则,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如涉及)等适用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股东将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对外公告内容 (一)上市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独立参与商业机会 在上市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独立参与商业机会的情形下,因不涉及关联交易,但涉及陆家嘴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履行其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义务的履行事项,故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定期报告的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将上市公司放弃商业机会及独立参与商业机会的事项作为陆家嘴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内容组成部分予以公告。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独立参与商业机会的情况,上市公司还将依据《上市规则》之“第六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等规定,根据投资金额等情况履行关于对外投资的相关公告义务。 (二)上市公司与陆家嘴集团联合参与商业机会 在上市公司与陆家嘴集团联合参与商业机会的情形下,上市公司进一步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后,将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上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格式及内容要求,公告相关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 三、陆家嘴集团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决策的措施 (一)陆家嘴集团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一般性承诺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控股股东陆家嘴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业;(3)保证本单位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单位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单位及关联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单位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情形;(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单位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单位;(2)保证履行本单位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3)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时进行有关信息披露;(4)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陆家嘴集团为保障《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独立性所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陆家嘴集团在《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承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上市公司履行本承诺涉及的相关决策程序时,本单位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 在已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的基础上,陆家嘴集团为保障《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独立性,作出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项目投资决策的措施的说明》。根据该项说明文件,陆家嘴集团拟通过如下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独立作出相应决策: (1)在上市公司投资部等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分析及测算过程中,陆家嘴集团不干预上市公司投资部等部门的讨论,确保上市公司投资部等部门独立作出投资建议。 (2)在上市公司投资部等部门向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投资建议并由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召开投资专题会作出投资决策过程中,陆家嘴集团不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作出的放弃参与相关项目、上市公司独立参与相关项目的决策方案,陆家嘴集团将予以尊重;对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作出的与陆家嘴集团联合投资的决策,陆家嘴集团将在遵守关联交易必要性、公允性的前提下,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联合投资的具体方案。此外,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作出投资决策的独立性,陆家嘴集团支持上市公司协调其监事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陆家嘴集团不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决策。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陆家嘴集团《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告内容,陆家嘴集团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决策的措施。 (二)上市公司拟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的层级符合《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拟对外公告的内容范围符合《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等规定。 (三)在已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的基础上,陆家嘴集团为保障《关于采取进一步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独立性,作出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项目投资决策的措施的说明》,该等措施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独立性。 问题三 请上市公司修改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土地用途中文化教育用地及其他的具体内容;(2)配套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未来不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上市公司未来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不使用募集资金;(3)标的公司收益法评估中办公房地产出租率与本地区可比项目及平均水平的差异及取值合理性;(4)就苏州绿岸土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5)东袤公司、耀龙公司剩余 40%股权预计的转让时间,推进不及预期的解决措施;(6)就耀龙公司、企荣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契税事宜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1)(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对(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答复: 一、标的公司土地用途中文化教育用地及其他的具体内容 (一)标的公司土地用途中文化教育用地及其他的具体内容 根据标的公司土地出让合同,如无特殊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为混合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用途的要求通过对特定用途建筑面积的要求体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该等用途建筑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建筑用途 昌邑公司 东袤公司 耀龙公司 企荣公司 幼儿园。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对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 的要求规划,地块内设置一处 用地面积不小于 5,550 平方 教育 不涉及教育用建筑。 米、建筑面积不小于 5,010 平 方米的幼儿园,后续办理独立 不涉及教 不动产权证后,无偿移交给浦 不涉及教育、 育、文化用 东新区教育局。 文化用建筑。 建筑。 文化馆。该地块规划的 6,000 地块内需保护、保留建 平方米(按实测为准)文化设 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 施为原浦东新区浦东文化馆 优秀历史建筑,主要系历 文化 被拆迁后的拆除还建项目,需 史上的厂房、筒仓等。后 办理独立产证,并无偿移交浦 续将在保留历史风貌的 东文化馆。 基础上开发建设。 住宅部分的社区配套用房,通常包括活动室、健身点、居委会办公室、 项目无住宅住宅配套 服务站、环卫点、预留设施等,在规划阶段一般纳入住宅部分的计容 部分,不涉及 面积。 住宅配套。地下车位 及设备 地下车位及设备用房,一般不纳入计容面积。 用房 昌邑公司项目中的幼儿园,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 设的要求规划,后续办理独立不动产权证后无偿移交给浦东新区教育局。昌邑公 司本身不涉及开办、经营幼儿园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是否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培训相关业务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 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 培训机构资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地产开发经营、商业运营、 金融服务等业务,标的公司系地产项目公司,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从事义 务教育阶段培训相关业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已出具说明和承诺: “本公司现在没有,将来亦不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业务;现在没有,将来亦不从事其他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的经营行为。” 二、配套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部分未来不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上市公司未来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不使用募集资金健康发展答记者问》,其中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用于存量涉房项目和支付交易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不能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重组相关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10%。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占募集资金总额 占发行股份交易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比例 总金额比例 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 及其他重组相关费用 合 计 660,000.00 100.00% 97.87% 上市公司确认并承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部分,未来不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上市公司未来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不使用募集资金。 三、就苏州绿岸土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一)苏州绿岸土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苏州绿岸存在因地块污染相关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事实及处罚结果的具体情况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称经现场检查,发现苏州绿岸雷丁学校内建有物理、化学、生物和科学实验室。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雷丁学校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供审批。但苏州绿岸提交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中没有涉及实验室。苏州绿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据此拟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后经处罚听证程序,2023 年 1 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苏州绿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根据对雷丁学校项目总投资额评估结果,将拟处罚内容调整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724.57 万元”,并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恢复听证。 此后,经苏州绿岸参加听证会行使申辩权利,2023 年 1 月 19 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 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的规定,考虑到苏州绿岸有采取相关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对苏州绿岸按照雷丁学校项目总投资 350,173,141.43 元的 1.5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3]05 第 005 号):责令雷丁学校项目停止建设,罚款 542.7683 万元。 雷丁学校及实验室从未投入使用,且苏州绿岸拆除了雷丁学校内的实验室设备,并缴纳了上述 542.7683 万元罚款。同时,苏州绿岸决定继续行使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苏环行罚字〔2023〕05 第 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2023 年 4 月 10 日,苏州绿岸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案号为(2023)苏 0508行初 168 号。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2]05 第 084 号),认为苏州绿岸在之前依据苏钢集团披露的污染区域对 4 号地块土壤修复后未按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作出责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18,800 元的处罚。苏州绿岸已缴纳罚款。 鉴于浒墅关镇政府已委托南科所开展 7 个污染地块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苏州绿岸于 2022 年 9 月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暂缓实施 4 号地块土壤修复后期监测,建议待完成土壤详细调查、全面掌握 4 号地块污染情况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后续监测。期监测可暂缓实施,其他后期环境监管工作仍应按要求执行。苏州绿岸正在按照该回复要求推进后期环境监管相关的工作。 (二)苏州绿岸 2 号地块、4 号地块涉及的行政处罚不构成《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15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关于《发行办法》第十一条中“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果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出。该次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裁量范围及处罚结果如下: 法定处罚裁量范围 处罚结果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 按照雷丁学校项目总投资 350,173,141.43 元的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 1.55%作出处罚:责令雷丁学校项目停止建设,复原状 罚款 542.7683 万元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苏环行罚字[2023]05 第 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述的处罚依据未认定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述违法情形属于重大违法情形,且基于苏州绿岸的违法情形,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苏州绿岸适用的罚款百分值为涉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 1.55%,在法定裁量范围 1%至 5%区间的低位值,接近最低罚款百分值。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苏州绿岸具备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未认定上述违法情形构成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苏州绿岸基于苏环行罚字[2023]05 第 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到的行政处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果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作出。该次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裁量范围及处罚结果如下: 法定处罚裁量范围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壹万捌千捌佰元款 整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苏环行罚字[2022]05 第 0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述的处罚依据未认定上述违法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处罚金额在法定裁量范围 1 万元至 5 万元的低位值。 综上,苏州绿岸基于苏环行罚字[2022]05 第 08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到的行政处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该等事项未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三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苏州绿岸地块污染涉及的行政处罚,不涉及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未导致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因此,苏州绿岸相关地块的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四)该等事项未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苏州绿岸地块污染涉及的行政处罚,未导致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此外,该事项亦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详见本专项说明本事项之“二、请补充说明,该等事项是否构成《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苏州绿岸相关地块的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土地用途中文化教育用地及其他的具体内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情形;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已出具说明和承诺,不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不从事其他违反《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的经营行为。 (二)上市公司已确认并承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部分未来不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上市公司未来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不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符合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州绿岸相关地块污染涉及的行政处罚对应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重组办法》及《发行办法》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杨 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董君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厚阳 年 月 日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