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次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伦是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Zhong Lun is formed as an LLP under PRC law.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政编码:400023 电话/Tel:(8623) 8879 8388 传真/Fax:(8623) 8879 8300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第四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 《2 号指南》”)、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作出决议召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 62 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 13 层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 法律意见书统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 号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数为 290,707,719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60.067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简称“网络投票股东”)共 57 名,代表股份数为 37,942,610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7.83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28,627,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11,700 股,占 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627,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640,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256,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627,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28,627,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28,627,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7,385,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52%;反对 1,250,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05%;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001,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核查,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 号指南》 《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熊 力 吴林涛 经办律师: 黄 倩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