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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尚国潮- 丽尚国潮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

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3-038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前,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团”)、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郭德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1,772,13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93%。本次权益变动后,红楼集团、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郭德明仍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0,978,44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83%。  ● 本次权益变动因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的增减。  ● 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告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若有减持计划仍按照 5%以上股东要求披露减持计划、进展和结果,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减持时仍与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作为一个整体合并计算。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尚国潮”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红楼集团告知函,获悉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于近年发生了工作及持股变动,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关系自愿解除,红楼集团与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郭德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保持不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及解除情况赵伟峰、周健、卢红彬、丁百永、张宏、郭德明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杭州环北 100%股权的交易实施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上述自然人为红楼集团关联方或在红楼集团任职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认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除上述关系外,上述各方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未就对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     上述人员在当时的关联关系,如下所示:序号                      关联关系红楼集团向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6 名,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上市公司职务          红楼集团职务     基于上述事实情况,出于审慎之考虑,认定上述人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现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已从红楼集团离职或退休,丁百永在职但已不再持有非公开发行获得的公司股票,红楼集团所做决策并未受到上述人员的任何影响,红楼集团及关联方确认与上述人员不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红楼集团亦出具了《告知函》,确认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同意自愿解除与毛大波、赵伟峰、庞伟民、周健、卢红彬、张宏、丁百永的一致行动关系。红楼集团与洪一丹、朱宝良、朱家辉、郭德明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保持不变。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前后持股情况     截至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上述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册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1,772,133        19.9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册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0,978,447       19.827注:以上数据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三、其他相关说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减持计划仍按照 5%以上股东要求披露减持计划、进展和结果,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减持时仍与红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作为一个整体合并计算。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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