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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自控-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一、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四、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五、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认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六、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定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七、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八、 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充分重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张   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叶向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戚国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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